闽人发〔2004〕10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闽单位人事(教育)处: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提出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落实《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工作,提高公共科目学习质量,现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科目培训内容与学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以及现代科技知识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围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内容由省人事厅确定,一个周期内(一般以五年一周期)将确定2门公共科目;公共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内总学时数的30%。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确定。
二、公共科目培训的学习形式。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分布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学习,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班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在专业课学习过程中安排一定的课时学习公共课内容,省人事厅还将利用远程教育,拓宽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学习渠道。
三、公共科目培训的考核与登记。为保证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学习质量,今后省人事厅每年将组织若干次对所指定的公共科目进行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学时登记入《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公共科目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要将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训纳入本部门继续教育的总体计划,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确定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指导方案和组织师资培训;各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继续教育基地或其他培训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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