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计财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燃气经营企业等从业人员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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