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办理的项目类型、事项编号、受理单位、受理对象、受理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数量、申请材料、流程图、受理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莆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的办理。
2 项目类型
管理服务。
3 事项编号
003694829S29000
4 受理单位
莆田市公务员局(简称“公务员局”)。
5 受理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6 许可依据
a)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5]018号);
b)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
c)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9〕68号)。
7 许可条件
a) 培训内容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证明材料负责登入 “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
b) 卫生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需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8 办理方式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员局窗口申报。
9 办理数量
无。
10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员局窗口:
a) 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核对备查后当场返还)及A4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12 受理程序
12.1 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a)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给予办理;
b)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c)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补齐补正通知单》。
12.2 审核
12.2.1 窗口审批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要求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12.2.2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2.2.3 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准予许可决定书》;
12.2.4 决定书的形式为:无。
13 审批内容
对继续教育内容审查,作出是否加盖莆田市公务员局验证章的的结论。
14 办理时限
14.1 法定时限
14.2 承诺时限
即办。
15 收费标准与依据
15.1 收费标准
15.2 收费依据
16 重要提示
16.1 继续教育证书是登记继续教育学时的载体,专技人员晋升上一职称后,应更换新的继续教育证书;
16.2 单位申报,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业务科室或培训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到人事部门验证;
16.3 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市直单位的初级和在技术岗位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验证,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验证;
16.4 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限第一、二作者),需复印刊物封面、CN刊号、论文;
16.5 在职参加自学考试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当年取得两科以上成绩证明。
17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17.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7.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7.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7.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8 联系信息
18.1 业务咨询电话:
a) 莆田市公务员局窗口电话: 0594-2298638;
b) 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594-2692000。
18.2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4-2658556。
18.3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ptfwzx.gov.cn/ptsztb/。
18.4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