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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老年大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9|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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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计财局): 

  鉴于部分县区(管委会)老年大学今年起将开班收费,考虑到老年教育与老年学员的特殊性,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28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各县区(管委会)老年大学收费参照《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莆市价[2011]74号)的标准执行。 

  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莆市价[2011]74号)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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