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自然资〔2020〕9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签)》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南门村郊东段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1995)字第9301133号)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96平方米。
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地块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该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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