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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办〔201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文化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结合莆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创意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报刊服务业、动漫业、广播影视业、广告业、出版印刷发行业、文化旅游业和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都可以申报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全市本行业中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性; (二)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产业特色,有自主品牌(注册商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才队伍,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六)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 (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 (八)申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由文化企业提出申报,填写《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九)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合格证明; (十)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的材料经所在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文产办。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企业和申报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及重点文化产业门类优先等原则。 第十一条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根据评审细则对上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务会审定,经审定后的示范基地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文、发证、授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命名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入选示范基地的企业颁发证书,授予“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并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被评为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享受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莆田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获得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方可推荐申报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获得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方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产业示范基地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产办负责。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每2年考核一次。示范基地应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把被认定之后的发展情况(产值、销售额、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知识产权保护等)报市文产办初核,提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后,撤销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全部奖励金,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复核不合格的,要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七)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市文产办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的建设;组织年会与经验交流会,促进示范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向市文产办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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