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1 09:31:23  

 

 

莆政综〔2008124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 现将《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莆田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闽政文[2008]63号)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重点耗能企业。

    ()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年度单位GDP、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市重点耗能企业按市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

)、基本完成(6080)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召集市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10日报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对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

施,企业应于每年110日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对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

()其它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1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经贸委。

市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整改,同时报市节能办备案。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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