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2005]4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此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及所辖学校,并督促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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