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4 16:18:35  

莆政综〔2008118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2005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视。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7]3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于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将今年的安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今年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提倡自谋职业、实行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安置对象的父母或配偶有一方在省属系统单位的,由省属系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有一方在市直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属系统负责接收安置;允许有能力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双向选择。

二、安置范围市直缺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资、民营等各类企业单位;转业士官允许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超编安置。

三、经济补偿大力提倡自谋职业,按照《莆田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莆政[2000]综94号)精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业士官3万元,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万元)。安置对象在6月底之前申请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市财政负担,超过时限的由接收任务单位承担。

四、奖惩机制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年底内安置不到位又不能及时兑现安置补偿金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安置对象发放生活费,拒不执行的,由市财政局从各系统单位的事业经费中划拨。

为保证我市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落实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现将安置任务(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尽快抓好落实。

 

 

OO八年七月二日

 

 

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表

编号

姓 名

安置单位

安置理由

01

 

莆田电业局(省属)

 

02

詹慧芳

莆田电业局(省属)

 

03

方家铭

市建设局系统

 

04

陈荔曦

市水利局系统

 

05

 

市水利局系统

 

06

 

莆田学院

 

07

 

莆田学院

 

08

郑腾达

市港务局系统

 

09

李鸿希

市公路局系统

双向选择

10

张丽丽

市公路局系统

双向选择

11

 

市公路局系统

转业士官

12

陈国雄

市水利局系统

转业士官

13

陈光勇

市审计局

转业士官

14

战文奎

市委统战部

转业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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