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4 11:16:40   文章来源:null  


莆政综[2006]130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
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精神,决定从200671起,对2005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对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

二、对此次普调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37元,且200512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但增发后基本养老金超过637元的,按637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年龄分别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三、对国有农垦企业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0]193号)规定参保、且19911 1日至19991231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华侨农场中按规定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30元。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61025日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00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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