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4 11:16:48  


莆政综
[2006]88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6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省直驻莆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2005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视。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于2006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将今年的安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今年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提倡自谋职业、实行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安置对象的父母或配偶有一方在省属系统单位的,由省属系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父母在市直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属系统负责接收安置,允许有能力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双向选择。

二、安置范围市直缺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资、民营等各类企业单位;转业士官允许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超编安置。

三、经济补偿大力提倡自谋职业,按照《莆田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莆政[2000]综94)精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业士官3万元,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万元)。安置对象在六月底之前申请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财政负担;超过时限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奖惩机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模范城评选的一项重要内容。2006年我市将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因接收单位拒收安置任务造成安置对象越级上访,影响我市双拥模范城评比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年底内安置不到位又不能及时兑现安置补偿金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23号要求,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安置对象发放生活费,拒不执行的,由市财政局从各系统单位的事业经费中划拨。

为保证我市2006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落实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现将安置任务(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尽快抓好落实。

 

                         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

 

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表

编号

姓 名

安置单位

安置理由

01

林毅华

濑溪公路征收所(省属)

随父

02

李恒祯

莆田电业局(省属)

随父

03

 

莆田电业局(省属)

随父

04

 

莆田电业局(省属)

随父

05

许宇明

福建电信莆田分公司(省属)

随父

06

 

莆田市邮政局(省属)

随父

07

廖文水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转业士官

08

 

市粮食局系统

随父

09

连平政

市水利局系统

随父

10

 

市水利局系统

随父

11

陈雳鸣

市水利局系统

随父

12

郑荔明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随父

13

林炜铭

市港务局系统

随父

14

黄李毓

市民政局系统

随父

15

赖振鑫

市公路局系统

双向选择

16

吴力冠

市公路局系统

随母

17

蔡晓哗

市公路局系统

双向选择

18

谢剑增

市海洋与渔业局系统

双向选择

19

林志鹏

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转业士官

20

刘剑波

市建设局系统

随父

21

 

市建设局系统

双向选择

22

郑向阳

市委政法委

转业士官

23

 

自谋职业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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