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镇(街)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从2003年起实行的莆田市荔城区分税制镇财政管理体制(荔政[2003]65号文件),初步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对于调动各级财政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因受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性因素影响,镇(街)财政收支发生较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区对镇(街)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镇(街)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减轻镇(街)财政负担,原在各镇的初中校及中心校的财务收支归区级管理。 二、收入基数按2003年度的实际入库数(农业税按2003年任务数)为基数。 三、支出基数的核定:全额拨款单位人员(含离退休)省以上出台的工资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地方性出台的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由各镇(街)财政负担。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人员及抚恤社救事业费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四、为了保证医疗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稳定,减轻镇(街)财政负担,各镇(街)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区级负担,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人员由各镇(街)自行解决。 五、超收分成 1、镇(街)收入超基数(不含增值税)所增加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分成。 2、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经济的有关文件精神,各镇按规定上缴市级增值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50%返回。 六、从2004年起,增加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镇(街)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 七、由于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至2004年,考虑到区与镇(街)的利益分配,本体制暂定一年。
附件:2004年镇(街)财政收支基数表。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