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及介绍
发布时间:2008-04-14 11:38:50  

     

1、初中入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全省普通初级中学入学执行以下规定。

第一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二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具体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第五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新生名册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七条   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初中转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全省普通初级中学转学执行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转学证明;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确认);

7、义务教育登记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三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四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转学名额。学校转学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
                莆田市教育局办理中学生转学、休学服务指南

 

项目

 

办理时间

办事程序

须提供的材料

备注

市直普通中学学生转学审批手续

每学期开学和学期结束前、后半个月

转出学校签章→

转入学校签章→

  转出主管局签章→

  转入主管局签章

1、常住地户籍册;

2、转学申请表;

3、转学证明书;

4、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

5、学籍卡片和体育合格标准登记表

6、转入莆田一中、莆田二中须持有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转出学校属于何类达标学校;

7、学生就读期间留级、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8、义务教育登记卡。

1、学生转入由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2、达标中学转学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

3、初三、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市直普通中学学生休学审批手续

 

开学后每周星期一

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申请→

 班主任意见→

学校意见→

主管局审批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疾病检验报告单;

3、病历;

4、住院医疗发票。    

初三、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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